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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文名ZUNY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ATION 缩写: Z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由遵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筑施和勘 、  、检测等企业、事业单位 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遵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遵义市汇川区洗马路街道温州路南段西侧3、4 号楼商业2  1 号。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 的组织,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 两个维护 ”,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 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与协会宗旨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委托事项等。

第四章 会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会员如不按时 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将不再向其提供相关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 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 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差额选举不低于 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 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理事会;罢免会长的, 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 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3 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 1 人、副 会长8 人、秘书长 1 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 (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 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 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 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

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  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经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日内,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51226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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