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评审,依据《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评定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工法,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并经工程实践验证、具有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省级工法评审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开展评审。
第四条 省级工法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工法申报
第五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管理省级工法评定工作,委托贵州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省级工法申报系统由省建协搭建,申报方式为线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省建协官网(https://www.gzsjzyxh.cn/),于“单位中心”注册账号,登录进入系统,按要求进行工法申报。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建协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应由工法主要完成单位或牵头单位单独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均不存在争议,并出具无争议承诺书。
第七条 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应紧紧围绕“工艺”这一属性展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背景和形成过程、技术水平及获奖情况;
(二)工法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类别及施工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应用的基本原理;
(五)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工艺流程图表示)和主要操作方法,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系统工程等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和管理体系;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材料和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规格要求和数量等(可以用表格形式表示);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和检测方法,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作出规定部分的质量要求及控制方法;
(八)安全措施。说明工法形成过程中,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的法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警事项;
(九)环保措施。说明本工法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地方(行业)有关环保、节能施工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以及结合本工程特点采用的相应技术措施;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的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质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应有2项及以上应用实例。省外企业申报的工法,至少有1项应用实例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
第八条 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材料须为PDF电子版文件,其中盖章文件应为扫描件,申报材料包含如下内容:
(一)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二)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承诺书(附件一);
(三)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文本(内容按第七条编写);
(四)企业级工法证明材料;
(五)关键性技术论证证明材料(关键技术应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且申报时论证时间不超过1年);
(六)工程应用证明材料(由工法应用工程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七)经济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单位出具,每个应用工程出具一份);
(八)工法应用有关照片(施工工艺流程影像和照片,反映实际施工中工法操作要点,像素清晰);
(九)科技查新报告(由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情报机构出具,申报时查新报告出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科技成果评价水平为国际先进及以上,应提供国内外查新报告);
(十)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质量管理小组等相关奖励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工法评定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最终审定、公布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
(一)主任委员1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分管厅属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副主任委员3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建协负责人担任;
(三)委员13人,由具备建设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实践经验丰富、业内知名度高的资深专家担任,从参与当年度的省级工法评审专家中抽取;
(四)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投票由全体委员实施,表决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建设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并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每年动态调整,调整人数不得少于1/3。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分别设置,负责相应专业领域申报工法的专业评审(初审、中审);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省建协作为评审工作机构,负责省级工法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包括受理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结果公示等具体事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协设立省级工法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建协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审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建协,负责省级工法评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
(一)发布年度省级工法申报通知;
(二)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工法申报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建立和管理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六)组织评审结果公示;
(七)建立评审档案;
(八)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后,发放省级工法证书。
第十六条 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管理: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管理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二)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熟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
3、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且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精通专业知识,工作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知名度;
5、具有建设工程技术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工程师优先);
6、具备以下注册执业资格之一者优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7、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三)专家库根据工作开展需要适时增补,以协会专家库入库专家为准。
第十七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评审专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四)评审专家应严格保守申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或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省级工法评审遵守以下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超出申请范围、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工法的专业分布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专业类别组建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专家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由各专业评审组专家民主投票推选产生。
(三)专业评审组初审、中审。省级工法的初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由主审、副审专家进行详细审查,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形成明确的评审结论建议(推荐通过、不予推荐)及理由。经专家组组长中审、汇总后,提出专业评审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1.听取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关于本组工法审查情况及结论建议的汇报;
2.对存疑工法进行质询;
3.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工法评审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4.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结果公示与公布:
5.经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省级工法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评审办公室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评审委员会决定;
7.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且无实质性影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发文公布,授予“贵州省级施工工法”称号,并颁发证书。
(六)材料补正与时限:在评审的任何阶段(形式审查、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间),如评审机构要求申报单位对工法内容或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该项评定程序终止。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九条 省级工法评定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先进性。关键技术是否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是否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与类似工法比较的优势。
(二)科学性。工艺原理是否科学、正确、可靠;工艺流程、操作要点是否清晰合理;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三)适用性。适用范围是否明确;对施工条件的要求是否合理;推广应用前景是否广阔。
(四)效益性。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是否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节约成本、缩短工期)、社会效益(提升效率、保障安全)和环保效益(节能减排、减少污染)。
(五)成熟性与应用性。工程应用实例的真实性、代表性(提供项目名称、地点、时间、规模、应用效果等关键信息);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文件、检测报告、用户证明、效益证明)的充分性、可信度;工法是否经过2项及以上同类工程实践验证且稳定可靠。
(六)文本质量。编写内容是否完整(前言、特点、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文字表述是否清晰、规范;图表是否准确、齐全。
第二十条 工法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如属首创或核心优势所在,应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关键性技术鉴定(评估)或论证应满足:
(一)鉴定(评估)委员会或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专业构成应与被鉴定技术领域相匹配;
(二)鉴定(评估)委员会或论证专家中,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应予回避;
(三)鉴定(评估)委员会或论证专家中,来自施工企业的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鉴定(评估)或论证意见应明确关键技术的创新点、技术水平(省内/国内领先/先进等)及应用价值。
(五)关键性技术鉴定(评估)或论证专家名单表格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工法应用证明材料中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应能清晰反映工法核心工艺、关键操作节点、质量控制要点及最终实施效果。照片资料应包含能体现具体工程名称(或编号)、部位及拍摄时间的水印或现场举牌信息。视频资料应包含关键工序的完整过程及必要的解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保密规定,主动履行回避义务。对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专家,将视情节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责任: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凡经查实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已获得称号的予以撤销,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接受该工法主要完成人的任何工法申报,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任何省级工法申报。相关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成果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建协积极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推广应用其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可对有效应用省级工法的项目和企业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省建协每年对形成的工法建立成果转化储备库,定期跟踪转化情况,推进技术革新或地方标准建立。
第二十五条 动态管理:
(一)撤销。对已获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并予以公告:
1、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实行为的;
2、关键技术或核心内容已丧失先进性,不再具备推广价值的;
3、在应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隐患或缺陷的。
(二)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建协不定期组织对已公布省级工法的应用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
(三)效力。被撤销的省级工法,自撤销决定公告之日起失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一:
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就本次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严格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定管理办法》申报,内容均真实、有效;
二、工法中关键技术系¨自行研发¨联合研发;
三、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不存在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申报行为;
四、本单位组织申报贵州省工程建设工法前已对相关技术成果申请产权保护;
五、通过评审后,本单位¨同意¨不同意评审单位在全行业对该工法进行宣传推广。
承诺单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黄梦捷
一审:陈玲莎
二审:夏元成
三审:杨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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